以担当作为奋进新征程******
以担当作为奋进新征程(大家谈·一起来想一起来干②·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充分发挥亿万人民的创造伟力。”本期大家谈,我们选刊3篇来稿,感受各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激励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岗位担当作为,以实际行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编 者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山东济南市 何 婷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企业健康发展的沃土,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这为我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明了方向。
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积极协调金融单位上门开展银企对接服务;实施品牌强企计划,指导19家企业完成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申报;为科技园区高质量高标准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实施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机制……一段时间以来,山东济南市市中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采取一系列举措,为企业纾困解难。奋进新征程,我们必须继续聚焦企业需求,找准小切口和着力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营商环境既直接关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又事关城市发展。一手抓严格执法,一手抓优化服务,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统筹打好政策惠企、服务便企“组合拳”,一定能持续提升市场主体活力和满意度,助推高质量发展。
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湖南长沙市 刘 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是每一个基层行政执法工作者必须履行的职责。
我所在的湖南长沙市湘江新区行政执法局自成立以来,就承担起新区行政执法改革的重任。一方面,我们抓实各类监管整治,归集梳理涉及市区两级共计4000余项行政执法权,实施“一张清单管到底”。另一方面,创新推进基层治理,全面整合基层执法,将80%以上的执法力量下沉一线,让沟通协调在一线、问题解决在一线。面向未来,加快推动横向部门整体协同,纵向条线贯通落实,才能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让执法工作更好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
风劲潮涌,扬帆破浪。对于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而言,不仅要自觉践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要注意改进执法方式,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增强群众司法获得感
湖北枝江市 姚宇思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参与者、积极推动者和坚定维护者。近年来,我所在的基层法院致力打通诉源治理“最后一公里”,把司法服务延伸到老百姓家门口,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老百姓提供“点单式”司法服务,充分利用网络法庭、巡回法庭化解纠纷,这些举措都不断增强着群众司法获得感。
新征程上,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干警,我将恪守岗位要求、践行职责使命,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贡献力量。(人民日报)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