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至甘肃兰州铁路全线T梁架设完成******
中新网阿坝1月17日电 (记者 刘忠俊)17日下午,随着最后一片长24米、重100吨的T型梁稳稳落在镇江关车站1号五线特大桥桥墩上,标志着四川成都至甘肃兰州铁路成都至川主寺(黄胜关)段(下称:成兰铁路成川段)T梁全部架设完成,为该条铁路全线贯通打下了坚实基础。
成兰铁路成川段位于四川省境内,项目在成都青白江站与既有成绵乐接轨,经德阳、绵阳至阿坝州,在黄胜关与在建的西宁至成都铁路接轨,设计时速200公里,线路全长约275.8公里。成兰铁路成川段包含桥梁52座,15公里以上长隧道5座,桥隧比例高达79.36%,线路最大坡度20‰,需架设T梁2698孔(5396片)。
最后一片重100吨的T型梁稳稳落下。 李富彬 摄成兰铁路成川段高原区段海拔平均3000米以上,属高原高寒地区,地质条件具有“四极三高”显著特点,即地形切割极为强烈、构造条件极为复杂活跃、岩性条件极为软弱破碎、汶川地震效应极为显著;高地壳应力、高地震烈度、高地质灾害风险;给架梁施工带来极大考验。
T型架设后工人师傅正在进行焊接。 刘忠俊 摄成兰铁路公司成兰指挥部指挥长肖霞林表示,高原空气稀薄,缺氧严重,在高原区段架梁施工作业人员工作效率降低,其次高原气候条件恶劣,昼夜温差大,强对流天气多发,雨雪天气频繁,对T梁运输和架设是一个巨大挑战,T梁运输长达180公里左右。同时铁路高原段以长大隧道群居多,隧道内作业空间狭长,作业环境差,需克服隧道通讯、通风、有毒有害气体检测、长大坡道运输等诸多困难。
据了解,为加快施工进度,中铁八局设立了什邡、松潘两个制梁场。其中,松潘制梁场位于松潘县青云镇境内,毗邻九寨沟、黄龙、牟尼沟等多个自然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地,对此项目部在制梁场配置了污水处理系统,确保施工废水零排放,同时对各铺架工点、桥机班生活垃圾采取随车携带、分类处理方式。“将每一辆运梁车变成移动“补给站”,为高原区段施工提供坚强保障。”中铁八局成兰铁路项目部经理张华称,全线T梁架设顺利完成,进一步加快了成兰铁路开通运营时间。
T型梁架设现场。 刘忠俊 摄据悉,成兰铁路建成后成都前往松潘仅需2小时左右,大大缩短了两地间的通行时间,对完善中国西部铁路网,让西南与西北两大区域联系更加紧密。(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